江服校发〔2026〕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本规定修订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部门组织开展的所有公务接待活动。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各类校级会议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公务执行、跨校学习交流等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的公务活动,不包括私人来访、亲友接待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条 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循“有利公务、节俭务实、严格标准、简化流程、尊重习俗、不扰秩序”的原则。接待活动需紧扣公务目的,杜绝形式主义,简化接待流程;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规模,厉行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接待时间和场所,避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师生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条 接待分工
所有公务接待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严格管控。下列接待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出席,全程做好组织落实: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调研工作的上级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重要部门领导、重要嘉宾;
(二)校级重要会议、重大签约仪式、大型综合庆典及各类校级层面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
(三)兄弟院校、同类办学部门校级领导来访、考察交流等活动的接待工作;
(四)其他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明确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的接待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各类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部门(学院)牵头负责,严格按照本规定落实各项要求;若接待活动内容涉及校内多个部门(学院),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学院)协同配合。
第四条 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坚持“先审批、后接待”,无审批不得安排任何接待活动。
(一)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的接待,须先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再报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接待事宜;
(二)由各部门牵头负责的接待,须经本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对内容相近、时间相近、接待对象相关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合并安排,避免重复接待、多头接待;
(四)无公函、无明确公务目的的来访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确因特殊情况需接待的,须经接待部门(学院)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专项审批,详细说明接待理由、接待对象及活动安排。
接待活动开展前,接待部门(学院)须凭来访函安排接待日程。
第五条 邀请管理
学校举行重大活动,确需邀请上级部门领导、校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应提前1个月以上将邀请方案(含邀请对象、邀请事由、活动流程等)报党政办公室,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发函邀请,做好邀请反馈和后续衔接工作。
校内各部门组织的公务接待活动,需邀请校领导参加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接待方案、邀请需求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邀请相关校领导出席。
第六条 住宿安排
需学校安排来访人员住宿的,对口接待部门应在提交接待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住宿需求,明确住宿人数、住宿天数、住宿标准,按审批流程审签。
第七条 接待标准
(一)接待用餐原则
1.接待范围:校外单位凭公函来校交流,公函中须明确告知来访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不接待用餐,原则上接待单位只安排接待餐一次。
2.陪餐人数: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来访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访人数的1/3。
3.用餐要求。所有接待用餐须严格按照OA智慧校园平台审批通过的标准执行,工作日接待一律不提供香烟和酒水;同城来访(不含跨区域上级部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确需用餐的,统一安排在校内各食堂或国际会议中心工作餐,不得安排校外用餐。
4.其他要求。学校不设校外固定接待用餐点;除本条款明确的接待情形外,其他各类简易接待,一律向后勤保障处申请用餐券,按15元/人/餐的标准,安排在教工餐厅或校内食堂用餐,不得额外增加费用。
(二)审批流程
接待部门需提前1个工作日,通过 OA 智慧校园平台填写《接待用餐申请单》——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党政办确认接待标准——党政办分管校领导审定——凭审批单到指定用餐点用餐。
所有公务接待均需按本规定严格审核是否可以用餐并严格控制标准,超出标准不予报销。
(三)住宿标准
1.来访人员确需住宿的,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中心,严格按照审批的住宿天数安排,不得擅自延长住宿时间。
2. 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严格按照当地公务接待住宿标准执行,优先选择经济型、便捷型合规住宿场所,不得安排星级酒店高档套房,不得超标准支付住宿费用。
第八条 接待流程
公务接待申请与审批、落实流程严格按照以下步骤执行,确保各环节衔接有序、责任明确。
(一)提交申请。经办部门在OA智慧校园平台填写《江西服装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来访人员基本信息、公务活动内容、接待需求、预算费用等相关内容,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公函等)。
(二)部门审核。经办部门(学院)负责人对审批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阅。
(三)校级审批。经办部门(学院)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签署审批意见;涉及重大接待、较高费用接待的,须经分管行政校领导再次签署意见。
(四)党政办复审。党政办公室对审批通过的接待申请进行复审,确认审批流程合规、内容完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准备。
(五)落实检查。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在接待活动开展前2天,共同确认接待场地、用餐、住宿、车辆等各项事宜;接待前1天,主办部门对各项接待工作布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查疏补漏,确保接待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出行安排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优先安排集中乘车,根据接待人数合理选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量,杜绝公车私用、违规派车。接待用车由学校后勤保障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优先使用校内公务车辆;确需租用校外车辆的,须经审批同意,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做好车辆使用登记。
第十条 协同配合
接待申请与审批流程完成后,主要负责与协助部门及其他配合部门应加强沟通对接,明确各自职责,确认各项接待事宜落实到位。接待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的,主负责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分管校领导和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 禁止性规定
公务接待活动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游览、娱乐、健身等活动;
(二)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高档消费场所开展活动;
(三)超标准、超范围安排接待,违规提供烟酒、高档菜肴;
(四)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
计划财务处负责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核报销管理,严格把控报销标准和流程。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票据不规范、超出接待标准、与公务无关的费用,计划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解释与施行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公务接待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