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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服装学院校领导接待日实施办法(修订)

2026-10-09  点击:[]


江服党发〔2026〕1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师生员工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促进校园和谐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的具体工作安排,包括接待前准备、接待记录和接待后的协调、督查督办、建立台账等工作。

第三条 校领导接待日实行校领导轮流值守制度,原则上学期内每周固定半天开展接待工作,寒暑假、国家法定节日期间暂停接待。校领导因故无法按期参加接待的,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另行调整接待时间。接待场所设在行政楼203室(信访办公室)。

第四条 凡师生对学校改革、建设、管理、服务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个人需学校给予协调、帮助的问题等均属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内容。

第五条 来访人员服从接待安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秩序,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言行举止合法、文明、恰当。反映同一事项的群体来访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3人。

第六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接待,并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师生反映的问题。

第七条  对来访人员的诉求、意见和建议,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如当场无法答复的,由校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办理,或由党政办公室转有关部门按信访办理流程与要求办理,并建立接待日接访台账。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政策规定的,要明确告知,信访人所在部门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八条  责任部门应做好校领导批示的落实工作,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党政办公室将办理结果报校领导审阅后,由党政办公室或相关单位反馈给来访人员。

第九条 坚持问责制,对承办和处理校领导接待日师生问题不力和不及时的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追责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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