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服装学院信访工作制度
江服办字〔2012〕7号
为加强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畅通信访渠道,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江西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校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信访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二条 信访人在本校进行信访活动以及学校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本着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及时、依法、公正地解决问题。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为我校信访部门,校属各部门(学院)负责接访并处理、承办校长办公室转办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访人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通过正常来信来访渠道反映和寻求解决由学校负责的问题,可以对学校具体部门和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检举揭发校内有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二)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联系方式。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三)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要遵守信访秩序,在指定地点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倾听意见,做好记录。
(二)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遵守保密制度,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七条 信访办理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直接针对学校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协助和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形成年度书面信访工作总结;向学校领导汇报必要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向责任单位及信访人提供有关政策咨询;通过接待日、校领导信箱、恳谈会和网络面对面等多种形式执行接访制度。
(二)信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校长办公室对来信来访事项和过程进行完整记录。
2.校长办公室按要求填写《信(访)登记处理单》,履行领导审批、向相关责任部门(学院)转办事宜。
3.责任部门(学院)单位承办信访事项。对于一事多访的事项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主要责任部门(学院)负责拿出统一处理意见,由分管校领导协商有关单位共同解决。责任部门(学院)对处理意见要抓好落实,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校长办公室。
4.处理意见一般由校长办公室口头告知信访人。对上级部门或单位责成复议复查的、集体上访的、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满意或要求书面答复的信访问题,由校长办公室出具《来信(访)答复意见》,加盖公章,信访人接到书面答复意见后签字认领。信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并拒不签字的应写明情况。
5.校长办公室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及有关材料要做好备案。
6.校长办公室对承办信访事项的部门(学院)进行督查督办工作,重点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置。
7.校长办公室对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负责审核把关,对处理不当的信访事项可要求承办部门(学院)重新处理,并将原件归档。
(三)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其他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校长办公室或其他接访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部门(学院)处理信访事项,应当自接访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处理完毕的,可向校长办公室说明原因,申请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60 日。
(六)学校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已按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作了恰当处理,信访人仍不满意,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七)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秀业绩的部门(学院)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部门(学院)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
(八)信访秩序
1.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冲击学校有关单位,影响教学秩序;不得在办公地点周围静坐,滞留、占据接待场所;不得在校内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拦截学校公用车辆;不得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侮辱、殴打、纠缠、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无关人员参与信访,将随行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弃留接待场所;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品进入接待单位等,以免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
2.信访人在负责部门(学院)指定地点反映情况,表达集体意愿的来访可以推选2至3名代表反映情况,陈述上访事由。
3.信访人反映的意见或检举揭发的问题对学校发展或有关工作改进有贡献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4.对于不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办学、办公秩序,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有关单位有权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批评无效和情节严重的,上报公安机关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解释。